于是赔付的铜钱,被训做成了宗旅(族)之盉。
……
这个宗旅之盉也就是1975年在岐山董家村窖藏里面出土的训匜西周青铜器。
整个青铜器则是被董家村一个叫做董宏哲的农民给挖出来的。
一连挖出好几个青铜器。
最后上报有关部门。
全国各地的专家蜂拥而至。
岐山董家村也就是开始出名了。
仅仅是这个青铜器就可以讲述一个相当经长的故事。
从它的铭文考释,也能够去研究当时的社会制度。
比如可以知道西周的审判是由司法官吏主持的,理论上罪犯跟证人都必须到场,然而,贵族官员却享有特权,因此,牧牛奴隶的上司没有到庭,也是可以的。
甚至,口供成了主要的证据。
不过誓言也很重要。
也需要认证、书证、物证等证据。
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
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摒弃了夏商的神示证据。
甚至,这些出土文物也成为衡量存世文献《周礼》等典籍真伪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那么李学勤先生,在文章里面都考释了哪一部分?
又有哪一部分,是前人的考释?
实际上,唐兰先生,在《文物》1976 年第5期,也写过《SX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李学勤先生的考释跟唐兰先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异同。
器铭第 2 行的“成”字后一字,楷写作“?”若“?”,也是正确的,但在释读时却遇到了疑问。李学勤先生指出,在铭文里面这个字读为?,在文义上是不可通的”,并以《说文通训定声》所言“从(歺又)声的字常可和从赞声、献声互通”为据,认为这个字应读为谳。
《说文》:“谳,议罪也。”
李先生还指出谳的意义接近于判决”。
李先生的观点得到多数与会学者赞同。
那么唐兰先生的观点呢?
就没有人认可吗?
自然也有。
唐兰先生以“音近通用”为根据,说“?就是汉代法律上专用名词的劾”,此说也有不少学者赞同。
然而,不过他们怎么考释。
有一点,基本上是趋同的。
即认定此铭是一件法律文书,因而读谳、读劾,都指向性非常明显。
此外,李学勤先生认为,“控告牧牛的上级官长,则因为身分显贵,依当时制度不亲自出席审讯。”
尽管如此,在判决书上要写明争讼双方之名,也是必须的。
《曶鼎》所记“邢侯”、“限”即如此。
反正,整个文章考释下来,对比前人的观点,又表述自己的观点。
慢慢听下来,也蛮有意思。
就是太考究基本功了。
不是一个可以糊弄的文章。
当然,期间也发生一些有意思的事情。
比如,与会的一个女学者就写了一篇《对〈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一文的几点补充意见》。
文章例举了宾、历组同人、同事类,特别对区别“贞”字分期的标准,列举了宾组和历组有同时使用的现象,以及历组混合使用宾组“王”字形体的写法,然后作者认为历组与宾组有密切的关系,它不仅在字形上,而且在卜事上都有相同类的例子,对李先生一文作了一些补充。
这篇文章看起来,本身没啥问题。
苏亦之所以觉得有趣,完全就是因为它是在李学勤先生《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写的文章。
所以并非与会学者,都要学各种文字考释类的文章。
那么李先生的这篇文章究竟写了什么?
自然是关于“妇好”墓的。
在国内各个考古墓葬遗址之中,妇好墓极为出名,却让人印象深刻。
一般来说,殷墟的商代大墓大都早经盗掘,想要找到未扰动的大墓极为不易。
1976年,社科院考古所安阳工作队在殷墟遗址中心的小屯西北,发现--座没有盗掘过的墓葬,获得大量精美文物。
由于这座基所出青铜器多有“妇好”铭文,通称为“妇好”墓。
“妇好”墓是无墓道的竖穴墓,长5.6米,宽4米,墓的规模如果同过去发掘的面积达三、四百平方米的大墓相比,只能说是中型的。
不过,它所蕴含的遗物却异常丰富,青铜器近两百件,玉石器(有不少精致绝伦的)竟超过五百件。出土器物在BJ展出后,引起考古学界的普遍重视。
此外,妇好墓的发掘者则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女考古学家郑振香先生。
两者互相成就,让妇好墓的故事更加传奇。
当然,这一切还是要回归到李先生的文章中来,他写这篇文章,得出一个结论:
「历组卜辞其实是武丁晚年到祖庚时期的卜辞,历组和宾组的妇好实是同一个人,确定了这一点,就把关于“妇好”墓年代的一些争论问题消除了。」
那么真的可以消除争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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