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3]。
注释:
[1]不克讼,归而逋(bū):争讼没有胜诉,就回家逃避。克,胜。逋,逃避。[2]其邑人三百户,无眚(shěng):他的三百户的小城邑,因此没有灾难。邑,指其封邑。眚,灾难。[3]自下讼上,患至掇(duō)也:在下位的人与身居上位的人争讼,那是自取祸患。掇,拾取,比喻自取灾患。
原边注:
孔颖达《周易正义》:“三百户者,郑注《礼记》云‘小国,下大夫之制’。”
点评:
九二提出诉讼,但“不克讼”,没有胜诉,回家逃避,其封邑三百户人家也免遭讼事连坐之灾。九二与九五的爻位皆为刚中,分别居于下、上卦体的中位,按照一般的情况,本可结成同德相应的关系,但在《讼》卦的总体形势下,却是两刚相遇,发生争讼。九二诉讼的对象是九五,九五居于上位,九二无法胜诉,如果不回家逃避,将是“自下讼上,患至掇也”,自取灾患。就双方力量的对比而言,九五是至尊的君位,掌握了最高的权力,九二与之相争,“自下讼上”,绝难取胜。就道义的权威而言,九五中而且正,体现了最高的价值,是《讼》卦各方唯一的裁判,九二虽然“有孚”,与之相比只能算是小道理,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所以也不能胜诉。九二毕竟内在具有刚中之德,因而保持了一种“窒惕,中吉”的心态,能够对自己的争讼行为进行合理的克制,进行全面的反思和理性的衡量,采取回家逃避的做法,从而避免了家族城邑之祸,这种选择是明智的。
六三,食旧德[1],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注释:
[1]食旧德:享用旧有的俸禄。
点评:
六三以柔弱之质而居阳位,与初六相同,但是处境却比初六危险,因为其爻位在下卦坎险之上,又介于九二与九四两刚之间,进退失据,动辄得咎。为了保全自己,六三没有主动提出诉讼,而是采取息讼以获吉的做法。这些做法第一是“食旧德”,即安于享受旧有的职位俸禄,保全既得的利益,不做过分的贪求。第二是“或从王事,无成”,即跟从君王办事,有功也不自居,避免引起猜忌。第三是“从上吉也”,即对上九之阳刚保持顺从的态度,尽管上九以刚健之质而居穷极之地,恃强凌弱,挑起争端,也不改变这种以下顺上、以阴从阳的态度。所以总体来看,六三之获“终吉”,是理所当然的。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1],渝[2],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注释:
[1]复即命:回归于正理。复,回复。即,就。命,正理。[2]渝:改变初衷。
原边注:
诉讼的行为主要是根据共同认可的道义实理争辩是非曲直,胜负决定于是否有理,而不是决定于是否有力,如果理据不足,也就不可能胜诉。
点评:
九四和九二在诉讼行为中都是“不克讼”,没有胜诉,但是九二之所以“不克讼”,原因在于“自下讼上”,而九四之所以“不克讼”,原因恰恰相反,在于自上讼下,具体情况并不相同。从爻位结构看,九二诉讼的对象是九五,九四诉讼的对象是初六。初六位卑力弱,质地阴柔,九四以阳刚之体,凭借着接近君位的权势,竟然向初六提出诉讼,这就是以上讼下,挟贵而讼,以强讼弱,挟力而讼,就力量的对比而言,九四击败初六,取得胜诉,是轻而易举、势所必然的,为什么反而“不克讼”呢?这就不是一个力量对比的问题,而是一个诉讼的理据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实际上,九四与初六本来应该结成阴阳相应的关系,而不应该形成矛盾对抗,因而无论是初六向九四提出诉讼,还是九四向初六提出诉讼,诉讼的双方都缺乏合理正当的理据,而完全是出于不必要的误解。就初六来说,虽然出于误解对九四提出诉讼,但是通过一番理性的全面的衡量,消除了误解,回归于正理,“不永所事”,主动撤回诉讼,这就是化敌为友,与九四达成了谅解。九四也是同样根据道义实理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复即命”就是回头复归正理,“渝”就是改变向初六提出诉讼的初衷,既然初六并非有意与自己为敌,而自己对初六不满是出于不必要的误解,那么在彼此沟通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重建言归于好的阴阳相应的关系,那就是安贞不失而获吉了。
九五,讼,元吉[1]。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注释:
[1]讼,元吉:治理诉讼,大吉。
原边注:
人际关系中的各种行为都可以用“中正”的标准来衡量,并且明确地区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或者不中不正,或者中而不正,或者正而不中,或者既中且正。《周易》认为,只有既中且正才是尽善尽美的,阴阳双方都应该使自己的行为趋向于这个标准,特别是居于权力结构顶端的君主更应该如此,因为权力结构的正当合理并不决定于权力的本身,而是决定于权力的运作是否符合这种制度化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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