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包拯就把武松的案子,和公孙先生道:法官苗雨没有采信,武松与侯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一事实,对公孙先生说了一遍。
然后接着问公孙道:“公孙先生,你说为什么这个苗法官没有采信武松与侯工的聊天记录这一证据呢?”
这时公孙策说:“老相爷,这件事情,现在真不好说。”
包拯把眼睛一睁,看了一眼公孙策问:“公孙先生,你这话怎么说?”
公孙说:“据我所知,咱们松江市,的确有许多律师,在逢年过节时,都会给大多数的法官送礼、送红包。”
包拯点点头问:“公孙先生,那些法官,光在逢年过节收受那些律师的礼物啊?还有别的违法事实吗?”
公孙点点头说:“据我所知,还有一些法院的,一些院长和庭长,以及法官,会通过一些律师,收受一些原被告的钱物,为的就是想打赢这场官司。”
包拯点点头说:“额,公孙先生我懂了,你说的这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吧!”
公孙点点头说:“老相爷,我说的这个,只是一种现象,但是这件案子,这个苗雨还有这个高新区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庭长,受没受贿,我就不好说了。因为现在啥都要讲证据。已经不像当年,你断无赖割牛舌案那样了。可以推理,现在啥都要讲证据,而且现在的法官,还有至高无上的自由裁量权。”
包拯点点头说:“嗯,武松在上访材料里,也没敢提这个事?”
包拯点点头看了一眼公孙策说:“公孙先生,这个我知道,可是,法官再有自由裁量权,那不也得凭良心办案吧?那你也得凭良心断案吗?那她们也不能枉法裁判啊?”
公孙策点点头说:“老相爷,话虽然是这么说,但是你又用什么来衡量这样的法官,是不是在枉法裁判呢?”
公孙策接着说:“就比如武松的这起案子。明明通过武松与这位侯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松江市天缘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确没有给付武松这笔签证工程款的事实,但是就因为被告方代理人的这句,对该证据不认可,就让法官苗雨,无视了这份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包拯把牙一咬,很迷茫的看了一眼公孙策,很无奈的问:“难道就没有其它办法了吗?为原告武松讨回这笔签证工程款了吗?另外还有没有办法,去惩治这种黑心律师,和黑心法官呢?”
公孙策说:“办法倒是有,那就是1:以虚假证据为由,向松江市律协投诉这些黑心律师,2是向一审和二审法院,以及纪检和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和控告这位一审法官。3是想办法,申请二审法院,去松江市社保局,查明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这位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明。来证明这位侯工就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员工。”
包拯点点头问:“公孙先生,问什么需要原告向二审法院,申请去松江市社保局,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明,而不是二审法院,自动为原告,去松江市社保局,调取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侯工交纳社保的证据呢?”
公孙先生说:“这个也是现在华夏法律的有关规定。”
说着,公孙策就把该项规定,递给了包拯。
包拯拿起来,仔细的看了起来,只见:浅析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有利于法院,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和维护国家的民事法律秩序。近年来、基层法庭在处理婚姻、合同、侵权责任等案件时,存在当事人滥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压力。(关于这一难题,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现在都有电话和微信,可以用电话和微信,和对方联系及取证)目前民事诉讼法,关于这块规定还不够具体,需要明晰该权利的构成要件,研究该权利在诉讼实务中的运作状况。
一、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基本概念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客观上的障碍,无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时,请求法院给予帮助,申请法院帮助其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二、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
申请调查取证权的确立始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是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时为当事人新增加的一项权利,而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的背景,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三十多年中,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被理论界称为“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强调法院职权在诉讼中的作用,要求法院不仅要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负责,而且也要对诉讼中的事实问题负责,为了获得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法官需要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需要深入到纠纷发生地进行调查,需要通过走访当事人周围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案情。新中国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在职权主义的理念下制定的,在证据的收集上,该法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另一方面责成法院全面地、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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