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参照案涉无效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造价进行确定。该案中,XXX城管局主张,政府审计部门已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审计决算,原审判决仍以双方争议较大的司法鉴定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效力。所以,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同时,一审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在XXX城管局已经收到竣工结算资料,且不能提供审定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委托工程造价机构,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计价原则,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XXX城管局的上诉申请。
笔者认为:本案属于很典型的财评审计“久拖乱砍”问题,工程已经完工了,但审计结果久拖不决且坚决不同意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价付款,发包方也以此为由拖欠工程款。
而XX公司之所以能够胜诉,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合同中有明确的计价方式约定,没有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为准这样的条款,实践中,凡是承包政府工程,乙方一定要尽量避免约定这样的条款。
同时,实践中,在工程已经完工后,应对这类问题时,乙方务必按照以下思路操作:
步骤一:及时、全面、有效地向甲方报送《结算书》以奠定工程结算基础;
步骤二:及时、有效地催促甲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以规避“财评审计”;
步骤三:书面表明不认可“财评审计条款”和“财评审计报告”且拒不配合财评审计;
步骤四: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突破“财评审计”,根据情况来申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要想知道丁法官如何完结此案,咱们下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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