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既然你觉得治安提交的口供有瑕疵,那我给马义阳重新做一份。”
“有任何情况都能仔细说清楚。”
“这样总该行了吧!”
金胜笑着点头道:“当然,讯问嫌疑人,这也是你们检察署的权利。”
“但基于这位郭警官连续出现违规行为,并且全都是针对我方当事人。”
“我非常怀疑他的动机。”
“甚至这个录音录像到底是没开,还是故意藏起来,那也有待商榷吧!”
“所以现在,我正式向贵检察署提出立案监督。”
“同时也会向上级治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麻烦乔检察官帮个忙,带我去走一趟‘其它部门’如何。”
办公室内其他检察官听完忍不住咽了一下口水。
这是逮着对方不松手,整死人的节奏啊!
问题是人家手里有证据。
肯定一告一个准。
脱衣服不至于,但弄个‘小处分’挂身上概率很大。
乔庆瑞此时有点发毛,心里甚至产生了一丝悔意。
其实第一次的讯问录像,眼下就在自己手里。
里面有什么猫腻,更是心知肚明。
同时脑海里也不由回想起,几天前去治安局找郭立民的情景。
当时拿到时之迁的犯罪记录后,自己突然提出要调取录音录像。
郭立民闻言,脸色立马变得有点难看。
最后经过交谈、追问,才清楚缘由。
之后在对方再三拜托之下,还是选择了拿‘人情’,帮他一把。
因为自己在心里衡量过得失,认为问题不大。
哪怕金胜这边不肯,有疑惑,最多重新做一份笔录就行。
郭立民毕竟是在县治安局工作,以后万一有啥事情的时候,他绝对能帮得上忙。
所以.....为了利益最大化,就答应了下来。
可谁曾想......金胜却不按常理出牌。
不论是立案监督、还是向上级反映。
只要随便一查,这事铁定包不住。
按照相关规定,治安局给嫌疑人做笔录的时候,通常需要两个人一起。
除了郭立民之外,当时还有另一个同事在场。
之后更是把录音录像放入了档案室,进行过登记造册。
漏洞实在太多,瞒不住啊!
虽说解决办法也有,但总不能为了一个错误,犯下更大的错误吧!
可眼下自己把话都说出口了,还需要想办法圆回来才行。
定了定神后,乔庆瑞开口道:“金律师,我同事们还得忙工作,不如咱们去会议室聊吧!”
“好啊...没问题。”
金胜答应的很爽快。
既然能主动约自己单独聊,那里面说法可就多了。
很多刑事类案子,不一定就非要开庭才有结果。
治安、检察,这两个环节直接解决掉的案子更多。
至于民事类的,那就海了去了。
在普通律师的理解中。
调解这个行为,能极大程度减少审理时间,有效解决一些争端。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经济类案件,通过调解达成一致的,超过60%以上都履行了义务。
而通过判决执行的,只有不到30%。
可有些案子......法官和调解员,会反复做通双方的思想工作,势必要在这个阶段就把纠纷给完结掉。
知道为什么吗?
这里有个潜规则.....
第一:案子情况复杂,双方当事人很难搞。
各有各的道理不说,还有一定的证据支持。
同时案例库中判例的支持力度不够,争论不小。
无论怎么判,都会有一方不服。
一旦上诉,改判、发回重审,法官就会很头疼。
可用上调解手段后,那二审的改判率....就会为‘零’。
因为这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
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没有履行,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明知道不占理、不占法,可有亲朋好友、领导‘打过招呼’的案子。
上了庭,无论怎么判,最后输的一定是法官自己。
而通过调解,就能完美搞定。
大家都满意不说,人情也给出去了。
打个最简单的比方:
一辆轿车行驶在路上,正准备向右拐弯的时候,一个老人站在护栏旁突然摔倒了。
双方没有一点接触,甚至两者之间的距离还有好几米。
哪怕交警出了事故认定,说司机没有责任。
可老人的家属却不服,直接告到了法院。
最后经过调解,司机赔了一笔钱。
你说这是为什么?
............
隔壁小会议室中,四人正式落座。
乔庆瑞看了两眼施磊和蒋梦瑶两人,在隐晦的提示,想要单独谈。
可金胜却完全就当没看到。
从邀请来会议室那一刻,主动权就掌握在了己方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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