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武松上诉的签证工程款诉讼案

作品:包工头武松|作者:星霖传媒|分类:都市|更新:2024-04-05 08:09:22|字数:40070字

对不属于明确列举的情形,就需要分析能否列入兜底条款的范围。而在进行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时,需要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一个个具有典型性的个案,来明晰识别与判断的标准。例如,有些存放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据资料,虽然这些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无关系,但当事人自己去收集的时候,对方是否同意提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一旦拒绝提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除了申请法院调取外,并无其他良方。对这样的证据,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说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已经前去收集但遭到拒绝,就可以认为符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条件。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的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写明上述内容,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法院判断是否符合申请调查取证的条件,另一方面在于当法院准予申请时,为法院的调查取证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必要性,还在于,法院会把申请书保存在案件的卷宗中,可以起到程序问题的证明作用,这对于可能发生的上诉,或申请再审具有重要意义。

(四)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申请

《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的7日前,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这一规定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如果等到举证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法院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另外,如果法院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复议,处理复议也需要时间。 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在第二审甚至到了再审,仍然享有这一权利。当事人在第二审,申请调查取证,通常是由于某一重要的事实,未被法院认定而招致了败诉,当事人认为其主张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在第一审中,自己并不知道法院认为其举证不充分,所以会在提起上诉的同时,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法》已经把法院,未依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当事人以这一事由申请再审时,一旦申请成功,就会请求再审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一般应在提起上诉的同时提出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在法院决定再审后,及时向负责再审的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但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这项权利,不能把这项权利滥用化和扩大化,不能把法院作为其取证的工具,或者是把法院视为其代理人。法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规定,去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既要保障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权,也不能过于的迁就当事人此项权利,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另外当武讼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签证单时,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又以对这些签证单不符合三性原则为由,不予认可,让法官无视了这些签证单。

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为什么法官要听信律师的这些言论呢?

而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其三性原则到底合不合法呢?

在这里武松说一下这些证据的三性原则!啥是三性呢?也就是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武讼先说一下,这些证据的合法性,事实上这些签证工程单,都是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松江市职教园项目部,一位姓金的材料员,当时在工地,找发包方,建设方,还有工程监理,办理的,之后这位金工又交给了松江市鑫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侯工,而当武松去找侯工索要该签证工程款时,侯工就把签证工程单,复印完交给了武松。

所以这些签证单的来源,都是合理合法的,然而这些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为了帮助被告方,据付武讼的这些签证工程款,就以不符合三性原则为由,不予认可这些证据。

当时武松当庭,不但提交了,这些签证单,而且还提供了,与本案中,签证单内容有关联性,合法性的照片。比如:脚踏阀的上水管线是圆32,而且在蹲台以下30毫米。而节能水箱的冲洗阀是圆20,而且在蹲台上350毫米。因水中含有泥沙,导致卫生洁具堵塞,需要有偿维修,因蹲便是顺位,和蹲便器后墙有障碍,导致节能水箱无法安装,还有因发包方,在天缘劳务公司打地面时,临时增设地漏,要求原告有偿安装。以及因发包方让安装电梯、黑板、弱电以及消防的有关部门工人,进入现场施工,导致卫生洁具丢失,让武松有偿二次补充安装,等这些现场丢失卫生洁具的照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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